公共監管人

法院任命公共保護人為因嚴重精神疾病、慢性酗酒或嚴重物質使用障礙而無法滿足基本需求並接受自願治療的成年人提供支援。 法院通過門診轉診接受來自醫院、指定設施和社區的照管轉介。

被推薦人必須符合「嚴重殘疾」的狹義定義,這是由於嚴重的精神疾病、慢性酗酒或嚴重的物質使用障礙導致他們無法滿足對食物、衣服、住所、醫療保健和個人安全的基本需求。 法院還必須確定被轉介人不能或不願意接受自願治療。

公共照管人負有以下法律責任:

  • 與醫療和心理健康臨床醫生合作。
  • 授權精神病治療和安置。
  • 協調其他支持服務,以在盡可能少的限制環境中促進健康和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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